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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修订组
2017年7月
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
控制标准—冶炼渣
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
as raw materials—Smelt slag
前 言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进口,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冶炼渣造成的环境污染,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,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。
本次修订对GB16487.2—2005的前言、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控制要求、检验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。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控制要求、危险废物控制要求、一般夹杂物控制要求。
本标准1996年7月29日一次发布。
本标准2005年12月14日二次发布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、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。
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□□年□□月□□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□□年□□月□□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
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—冶炼渣
1.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进口管理:
海关商品编号 | 固体废物名称 |
2618001001 | 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,含锰量大于25%(包括熔渣砂) |
2619000010 | 轧钢产生的氧化皮 |
2619000030 | 含铁量大于80%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铁 |
2.规范性引用文件
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
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
SN 0576 进口可作原料用冶炼渣检验规程
国家危险废物名录
3.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:
3.1夹杂物 Carried-waste
在产生、收集、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渣中的其他物质(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)。
4.控制标准与要求
4.1进口冶炼渣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;
(2)冶炼渣(含包装/盛装物)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(γ)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本底值的3倍;
(3)冶炼渣的表面α、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: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较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.04Bq/cm2,β不超过0.4Bq/cm2;
(4)冶炼渣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。
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
核素 | 比活度(Bq/g) |
59Ni | 3x103 |
63Ni | 3x103 |
54Mn | 0.3 |
60Co | 0.3 |
65Zn | 0.3 |
55Fe | 300 |
90Sr | 3 |
134Cs | 0.3 |
137Cs | 0.3 |
235U | 0.3 |
238U | 0.3 |
239Pu | 0.1 |
241Am | 0.3 |
152Eu | 0.3 |
154Eu | 0.3 |
94Nb | 0.3 |
不明成分的β-γ混合物 | 0.3 |
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| 0.1 |
4.2冶炼渣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、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。
4.3禁止进口含钒矿渣、矿灰及残渣,包括含钒废催化剂。
4.4冶炼渣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,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.01%。
(1)密闭容器;
(2)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;
(3)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中的其他废物。
4.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,冶炼渣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(包括木废料、废纸、废塑料、废橡胶、废玻璃、废催化剂等废物)的混入,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.5%。
5.检验
5.1本标准4.1条的检验参照SN0570规定执行。
5.2本标准4.4(2)条、4.4(3)条按照GB508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。
5.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6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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