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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(拟)
发布时间:2019-12-30 11:51:50      点击次数:1095

标准修订组

2017年7月

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

控制标准—冶炼渣

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

as raw materials—Smelt slag

前  言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进口,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冶炼渣造成的环境污染,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,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,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。 

本次修订对GB16487.2—2005的前言、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控制要求、检验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。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控制要求、危险废物控制要求、一般夹杂物控制要求。

本标准1996年7月29日一次发布。

本标准2005年12月14日二次发布。
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、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。

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□□年□□月□□日批准。

本标准自20□□年□□月□□日起实施。
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

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—冶炼渣

1.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进口管理:

海关商品编号

固体废物名称

2618001001

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,含锰量大于25%(包括熔渣砂)

2619000010

轧钢产生的氧化皮

2619000030

含铁量大于80%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铁

2.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 5085   危险废物鉴别标准

SN 0570   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

SN 0576   进口可作原料用冶炼渣检验规程

国家危险废物名录

3.定义
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:

3.1夹杂物 Carried-waste

在产生、收集、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渣中的其他物质(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)。

4.控制标准与要求

4.1进口冶炼渣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(1)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;

(2)冶炼渣(含包装/盛装物)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(γ)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本底值的3倍;

(3)冶炼渣的表面α、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: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较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.04Bq/cm2,β不超过0.4Bq/cm2;

(4)冶炼渣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。

表1    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

核素

比活度(Bq/g)

59Ni

3x103

63Ni

3x103

54Mn

0.3

60Co

0.3

65Zn

0.3

55Fe

300

90Sr

3

134Cs

0.3

137Cs

0.3

235U

0.3

238U

0.3

239Pu

0.1

241Am

0.3

152Eu

0.3

154Eu

0.3

94Nb

0.3

不明成分的β-γ混合物

0.3

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

0.1

4.2冶炼渣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、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。

4.3禁止进口含钒矿渣、矿灰及残渣,包括含钒废催化剂。

4.4冶炼渣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,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.01%。

(1)密闭容器;

(2)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;

(3)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中的其他废物。

4.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,冶炼渣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(包括木废料、废纸、废塑料、废橡胶、废玻璃、废催化剂等废物)的混入,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.5%。

5.检验

5.1本标准4.1条的检验参照SN0570规定执行。

5.2本标准4.4(2)条、4.4(3)条按照GB508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。

5.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6规定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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